陕西省盐务管理局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储备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盐务管理局(盐业公司)、财政局: 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增强对食盐市场的调控能力,加强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工作,确保特殊时期合格碘盐的市场供应,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盐业体制改革的通知》中有关建立省级食盐储备的精神,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省级储备盐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盐务管理局 陕西省财政厅
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
陕西省省级储备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盐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促进食盐流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商务部等《关于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盐业体制改革的通知》等有关建立省级食盐储备的要求,为加强省级储备盐管理,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盐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证省级储备盐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盐,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市场供应的小包装成品食盐。 第三条 按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采取“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管理模式建立省级食盐储备。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省级储备盐经营管理、监督工作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省级储备盐的管理
第五条 省盐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省级食盐储备计划,对省级储备盐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协调。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储备盐贷款贴息,对储存、轮换环节的费用给予补贴,并对省级储备盐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省级食盐储备所需资金由省盐业总公司申请银行贷款解决。发放贷款银行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盐贷款进行监管。 第八条 省盐务管理局负责省级储备盐的行政管理和储备计划的具体组织落实,对省级储备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章 省级储备盐的储存
第九条 省级储备盐总量按照省政府规定安排,储备盐种为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GB5461-2000)的小包装精制成品食盐。 第十条 省级储备盐由陕西省盐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承储,省盐业总公司具体负责省级储备盐的调运、结算和轮换等业务,对省级储备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为确保省级储备盐的安全、完整,省盐业总公司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报省盐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承担省级食盐储备的企业,由省盐业总公司按照相对集中、有利于调运和轮换的原则在所属盐业经营企业中选择,并报省盐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承担省级食盐储备的企业需与省盐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签订储备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 承担省级储备盐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设施齐全的食盐仓储条件; (三)交通便利,调运方便,经营量大,便于轮换; (四)财务状况良好,盐款结算及时,无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过食盐安全和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省级储备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二)对省级储备盐实行专库或定点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省级储备盐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按照食盐质量和保管要求,半年对储备盐轮换一次,并对轮换出的食盐及时补库; (四)建立健全储备盐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对省级储备盐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省级食盐储备的数量,在省级储备盐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二)擅自调换省级储备盐的品种、变更省级储备盐的储存地点;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省级储备盐损失; (四)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盐、挪用储备盐资金,以省级储备盐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省级储备盐要做到专库存储、专账管理,与正常经营食盐严格分开,以确保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时对储备盐的需要。 第十七条 对省级储备盐实行挂牌管理。储备盐(库)前悬挂由省盐业总公司统一制作核发的“陕西省省级储备盐(库)”标牌,并在库内明显位置标明食盐入库时间、数量、品种及管理人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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