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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盐务管理局
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药物及微量元素
审 批 程 序
一、审批内容:企业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药物及微量元素资格。 二、审批依据: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陕西省盐业条例》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药物及微量元素,应当经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并明确使用和销售范围。 三、审批条件: 1 、本省境内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批发许可企业; 2、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相应多品种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所添加营养强化剂、药物及微量元素进行质量监控的技术人员及设备。 4、严格按照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陕西省盐业条例9的有关规定生产和销售盐产品。 四、受理部门:盐政处 联系电话:029-87294510 五、审批程序和时限: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批发许可企业按有关规定,向省盐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省盐务管理局在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当日,应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在受理企业申请30日内,由省盐务管理局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成验收小组,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由验收小组写出《验收评审报告》。10日内报省盐务管理局及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议审批后,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六、督办部门:省盐务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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