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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盐务管理局
食盐计划运销管理办法
(2003年4月修订)
为了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食盐调运计划,向市场供应合格碘盐,确保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实现,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我省计划运销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接到国家下达编制下年度要盐计划(草案)后,要及时向各市盐务管理局下达来年购盐产区的选择范围,实行总量控制、双向选择、择优购进,增强指令性计划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市场需求和合理流向,在各市计划(草案)上报后,由计划处综合平衡,经局办公会议通过后报国家盐业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家正式计划批准后,交省公司执行,省公司与各有关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签订购调合同,合同必须载明品种、数量、价格、质量标准、加碘(硒)比例以及双方责任和义务等。以法律的形式约束产销双方自觉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 三、在国家年度计划正式下达后,省局要及时将盐的分配调拨计划足额按产地、盐种、数量分解到各市公司。盐的计划实行月度申报制,各市公司必须按月度需盐量,提前50天向省公司上报购调计划,经综合平衡后,提前40天向各盐产区报送《铁路(公路)运输干线调盐计划申请表》;下一月干线运输计划批准后,本月底前要及时下达到各市公司,以便各购盐单位掌握到货品种、数量、时间进度,做好接收准备。 四、严格执行《食盐专营办法》,不得与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签定购销合同;不得将食盐计划安排给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部门经营;不得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 五、必须严格执行国家GB5461-2000食盐标准,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对收货中发生的短包短件差错事故,都应及时与生产厂家联系尽快处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价格政策,根据计划完成进度,督促各市盐业经营单位及时结清盐款。 六、对因故不能完成调运计划的产区,需要变更产地和计划时,由计划处提出意见,上局办公会议决定。 七、各级盐业经营管理部门必须加强产销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建立严格的月度、季度和年度检查制度。并实行档案化管理。 1、月度检查由各市公司组织实施; 2、季度、年度检查由运销部组织实施,检查内容,要求计划执行总量要与时间基本同步;各产区计划、盐种的执行、要做到基本均衡;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3、省局(公司)必要时可召开调度会议,通报情况,分析形势,统一认识,强化措施,保证计划的完成。 八、本管理办法自二00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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