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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盐务管理局
食盐《准运证》核发管理办法
(2003年4月制订)
核准事项名称:核发《食盐准运证》
核准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核准条件:必须是经过核准在当地工商局注册登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盐业批发企业,并已取得国家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或食盐《批发许可证》。 核准程序:持《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或食盐《批发许可证》复印件,携带旧《准运证》底联,填写《准运证领用核发表》,经主管处长签字后交旧证(底联)、领新证。 受理处室:计划财务处 029--7293840 核准时限:一个工作日内 督办部门:局办公室 核准责任:对违法、违纪核准或核准失误等问题,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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