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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盐务管理局

换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审批程序

(2003年4月制订)

      一、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一条和《陕西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二、审批对象
     
食盐经营批发企业
     
三、办理审批应提供以下情况
     
1、批发企业的隶属关系、注册资金、经营方式及范围、批发食盐数量、仓储设施基本情况;
     
2、食盐计划完成率、合格碘盐食用率、碘盐覆盖率的情况;
     
3、碘盐包装、防伪“碘盐标志”使用情况;
     
4、执行国家规定的食用盐价格情况;
     
5、盐款结算、国家碘盐基金收缴情况。
     
四、审批程序
     
1、接到国家盐业管理办公室、中国盐业总公司对食盐批发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后,5日内书面通知各市盐务局。
      2、各市盐务局按省上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容组织本市各盐业批发企业进行自查和总结,对符合批发条件的企业要填报《食盐批发许可证申报表》,并由各市局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上报省局。
    
 3、省局盐政处根据各市的自查总结和食盐批发企业填报的申请表,对各市申报的企业进行逐一审核,拿出具体意见,上局办公会通过。
     
4、对不严格执行国家食盐专营政策和国家计划,违反国家价格政策情节严重的不发或缓发食盐批发许可证。
     
5、省局对审批合格的批发企业进行汇总,将总结报告连同申请表统一上报国家盐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6、审批合格的批发企业,由省局颁发国家盐业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的《食盐批发许可证》。
     
五、承办部门:盐政处 电话:029-7294510
     
六、督办部门:办公室


2005-3-21 11:25:0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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