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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盐务管理局
关于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审核程序
(2003年4月制订)
一、审核依据: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之规定。 二、凡申请需要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单位需要提报下列文件: 1、《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可行性报告》; 2、《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立项报告》; 3、当地政府盐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承办部门:盐政处 联系电话:029--7294510 四、审核程序:文到5日内,承办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省盐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拿出具体意见;10日内提交局务会议审核决定。审核通过的,3日内出文上报国家盐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抄送有关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在3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在接到批准文件后5日内下文通知申请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 五、督办部门: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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